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6-09-0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服务,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滨海新区外商投资工作,应当全面落实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在滨海新区开展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决定。

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和投资促进、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等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开展本区域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四、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依法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强化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联动创新,推动具备条件的改革试点任务复制推广。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发展规划和比较优势,鼓励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新兴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参与制造业集群、优势产业链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推动配套企业集聚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措施。鼓励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重要场景、重大项目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滨海新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等业务。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依规在滨海新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六、滨海新区应当加强与国际友好地区、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地区、组织在投资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招商机制,加大精准招商力度,创新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支持各经济功能区探索招商引资新模式,通过境外驻点招商、依法依规制定重点产业发展政策等方式,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引进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引资机构、商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等的交流对接,宣传滨海新区投资环境和政策制度,鼓励其在境内外宣传推介。

七、支持在滨海新区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试点基金一站式孵化服务机制,探索构建具有显著便利性与服务优势的试点制度体系。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鼓励金融机构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方面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鼓励跨国公司在滨海新区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支持其聚集业务、拓展功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人员出境入境、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融资、贸易物流、物品通关等便利化政策。 

鼓励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滨海新区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鼓励研发中心平等参与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

九、支持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灵活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降低初期成本。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十、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生产线升级、创新产品布局、产业载体建设、智能化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装备、扩充优质产能。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地实施,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用能保障,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十一、滨海新区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协调衔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个人信息,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充分维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鼓励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办事机构。

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业务,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特定区域内与本市仲裁机构合作,开展涉境外仲裁业务。

支持区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审判庭建设,完善涉外商事审判体制机制,发挥涉外商事案件审判职能。适时发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商事等典型案例。

十三、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外经贸资源对接、自贸试验区特色业务、投融资、特殊物品通关、跨境贸易司法等服务便利化。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开展合规出境。

优化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和多层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诉求和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十四、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停居留许可审批流程,依托“外国人来华一件事服务”窗口,为引进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集中提供签证、落户、医疗、社保、就业、子女入学等工作、生活方面的便利服务。

鼓励和支持持有天津市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来滨海新区创新创业。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提升专业性、针对性监管能力,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加强执法检查事项统筹,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科学合理设定执法检查频次,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平等适用滨海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初创企业行政指导清单的规定。

十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外商投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根据需要依据本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十七、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等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外商投资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汇集、反映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外商投资的各项工作。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滨海发布公众号 |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npFRNFEgJPcX62U0nap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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